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风景旅游区、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由有关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双江街道、青龙街道、人和街道、盘龙街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
限放区域内:在双江街道亿联建材家居汽车城对面迎宾大道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晚上十一点至正月初一凌晨一点;除临时集中燃放点外,县城建成区内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我县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供销联社部门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为方便群众,结合实际,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限放区域合理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
临时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销售和存放。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施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